近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地旅游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自然保护地旅游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近年来,在自然保护地内违规开展无序旅游建设和旅游活动问题时有发生,因旅游活动引发的违法违规建设和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问题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
为规范自然保护地内旅游活动,实现自然保护与旅游发展协调共进,《通知》明确,各地林草、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与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沟通协作,科学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地资源,适度开展并规范旅游活动,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在生态服务、生态产品供给等方面的作用,实现自然保护地全民共享、永续利用目标。
各自然保护地开展旅游活动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地旅游规划或方案确定的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要及时公布、动态更新严禁游客进入的区域范围和管理主体,在危险地段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线路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要加强对旅游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维护和更新,保证设施安全、游客安全,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设施,要限期整改或拆除;要规范建设污水垃圾收集系统,保护生态环境;要对违规旅游活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巡护,持续开展“绿盾”重要生态保护空间强化监督,督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等旅游经营者依法依规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经营活动。
《通知》特别强调,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未编制总体规划和旅游方案的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自然公园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