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环境司法协作上,深圳检察机关为何如此上心?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陈媛媛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8-08    

  广东省一家电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深圳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法院判令该企业惩罚性赔偿金116万元。这是广东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近年来,深圳市检察院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要求,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突出重点,完善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持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案件的办理力度。

  协作配合,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我们通过多方协作,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持续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李小东说。

  为推动山海连城绿美深圳建设、提升深圳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深圳市检察机关加强大湾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在深圳西部研究推进环珠江口“黄金内湾”协作,在东部海域搭建“大鹏湾——大亚湾”协作。先后与广州、佛山、东莞检察机关会签《保护珠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与东莞、惠州、河源、汕尾检察机关会签《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与惠州检察机关会签《关于大鹏湾-大亚湾区域岸线及海域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检察的跨区域协作机制》等。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协作,与市生态局、市水务局等会签文件,建立会商研判、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

  推动建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并推动市慈善会于2023年8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保障基金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充分发挥良好效能,基金规模累计收入达到1456.42万元,目前剩余1251万元。

  强化与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群体的沟通协作,与市志愿者河长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在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的工作机制》,与绿源环境保护、潜爱大鹏等民间公益组织加强信息及资源共享,两级院全面组建“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建立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有效构建“多方参与、共治共享”的公益保护格局。

  “两法”衔接,提升生态检察保护效能

  2021年以来,深圳检察机关受理污染环境审查批捕案件16件,作出存疑不批捕决定4件,绝对不批捕1件;受理污染环境审查起诉案件20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3件,绝对不起诉1件。

  李小东分析了产生存疑案件的主要原因:“主要是行政执法过程中采集的证据是否达到刑事案件认定的确实充分标准,执法司法部门有时认识存在分歧。”例如:采样点位的选择是否排除了其他来水的可能,取样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等,部分案件的污染后果具有即时性,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后续证据补查空间较小,这需要通过全面、准确和及时强化两法衔接机制成效去加以解决。

  实践证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需要强化。为此,深圳检察机关在与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上下足了力气。深圳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签署《关于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工作方案》、共同下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的通知》,与前海管理局共同建立深圳西部海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机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修订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操作指引》。

  负责办理涉海洋公益诉讼的前海检察院加强与海警机构的协作配合,会签关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工作办法,联合设立驻海警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打击在我国海域实施的犯罪活动。

  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权龙岗区检察院,与龙岗区法院、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签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衔接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与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大鹏管理局签订《关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加强工作协作的意见》,与市规资局龙岗管理局、市规资局大鹏管理局签订《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同时,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高、政策性强的特点,龙岗区院定期与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开展业务交流,针对多发的类型案件的取证规范、证据审查、争议问题等进行分析归纳,形成《污染环境案件取证指引》,引导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促成各部门形成辖区范围内打击合力,有效惩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范围案件。

  创新履职,开拓正向反向检察监督路径

  坚持立足专业化法律监督,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履行正向检察监督职能。

  2022年,龙岗区院在市院的指导下开展“生态环境领域两项监督专项活动”,核查近三年全市环境资源领域“两法衔接”案件28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与侦查情况进行监督,制发《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10份,均得到侦查机关采纳;针对5宗侦查机关已经撤案或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建议侦查机关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反馈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2024年,龙岗区院根据省院“关于开展污染环境犯罪专项侦查监督活动的通知”,梳理2023年以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向侦查机关移送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6件,正在进行逐案核查监督工作。

  此外,为拓展线索范围和监督手段,龙岗区院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平台开展数据筛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协作提供相关执法线索数据。目前,正在搭建“污染环境案件两法衔接监督模型”,研判提高监督协作质效。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也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案件,开拓反向检察监督路径。

  集中管辖以来,龙岗区院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共121件177人,其中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书96件141人。

  2023年,龙岗区院结合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对行政单位未及时回复或回复不充分的情况进行核查,挖掘行政公益诉讼线索18条,行政机关经督促提醒均已重视全部整改。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要求,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以高质量履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贡献检察力量。”李小东说。
 

(责任编辑  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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