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探索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环境调查网    作者:沈霞娟 王雯    人气:    发布时间:2024-12-09    

  近日,在浙江嘉兴秀洲区王江泾镇荷花村,生态环境损害违法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在拍照打卡签到后,便开始了一天的劳务作业。除草、捡垃圾……每做完一项,张某甲和张某乙都会将成果拍照上传。记者了解到,这并非简单的公益活动,而是全市首例适用劳务代偿生态修复司法的实践案例。

  去年4月,张某甲与张某乙在某湿地公园内,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手段捕捞鱼类,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评估,两人共非法捕捞渔获物30千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3.2元、间接经济损失19032元,总计损失为20935.2元。

  鉴于两人家庭经济困难,收入微薄,无力承担高额的生态修复赔偿金,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深入沟通与磋商,最终达成了一项创新性的协议——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赔偿责任。根据协议内容,张某甲和张某乙将通过参与王江泾镇及其所在村、社区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志愿服务等,以每人每日300元的标准折算劳务费用,共计需工作70天,具体完成情况将以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秀洲法院在全面审查后认为,采用劳务代偿方式不仅能让赔偿义务人深刻反思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达到惩罚与教育的双重效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经济负担,激发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意愿,从而更有效地纠正其违法行为。基于此,法院裁定确认该磋商协议合法有效,并在文书送达时向赔偿义务人详细阐释了法律规定,督促其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本身虽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后,能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的效率,并确保磋商协议具备强制力。”秀洲法院法官表示,采用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让曾经的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这一做法不仅彰显了执法与司法的温情与智慧,更是“行政+司法”共同探索生态修复形式多样化、人性化的生动实践。

 
 
 
(责任编辑 吴运竑 校对 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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