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3 月 1 日起,《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正式实施。 这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诸多亮点。
具体来说,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构建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协同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部门职责不清、基层磋商主体缺失的问题。创新规定了 “一案双查” 制度,强化了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衔接。突出修复优先的理念,规定了 “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等替代修复形式,鼓励各地设立集中修复基地,为生态修复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保障。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基本理念,也是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在现实工作中却面临诸多痛点与挑战。
首先,职责划分不明。除生态环境部门外,其他各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职责往往不够清晰,基层政府的权责也较为模糊。这就导致在生态修复工作中,常常出现互相推诿、责任难以落实的情况,使得修复工作难以落地。
其次,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二者本应相辅相成,共同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威慑,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频频 “绊脚”,存在脱节现象。
此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案程序不够清晰,基层磋商主体缺失,使得赔偿工作缺乏规范和有效的沟通平台,进一步制约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有序开展。
江苏省南通市于 2017 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南通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100 余件。此次出台的《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进一步将以往的改革经验转化成刚性制度。
南通的实践也证明,只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就能找到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的有效路径。各地在积极借鉴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让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的理念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