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爱鸟日前夕,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干警深入女儿河天鹅湖湿地公园、翠岩镇鹭岭,竖立“野生鸟类司法保护令”标牌并予以公告。
3月20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野生鸟类司法保护令》,这也是辽宁法院首例鸟类专项司法保护令。
该份《野生鸟类司法保护令》将法律条文细化为可操作的禁止行为,提出了六条禁止性规定,全面禁止实施危害野生鸟类、栖息地及周边生态环境等行为,对潜在违法者形成强有力震慑,从源头遏制破坏行为。同时,大力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全力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令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锦州法院为城市可持续发展锚定绿色坐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愿景。为了让更多市民了解《野生鸟类司法保护令》,法院干警还向当地群众发放宣传手册,讲解保护野生鸟类意义,以及破坏野生鸟类生存环境将面临的法律后果,让保护野生鸟类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近年来,锦州两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各类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纠纷案件,严格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原则,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筑牢“护鸟”司法屏障。此次《野生鸟类司法保护令》的制发,不仅彰显司法机关守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也为全社会树立了生态保护法治标杆。
(责任编辑 吴运竑 校对 杨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