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10个生态建设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章程    人气:    发布时间:2025-06-06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及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等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碳市场交易秩序维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修复、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保护前沿问题,为类案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

 

  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在周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涉案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结合案发地传统风俗习惯,依法通过阶梯式量刑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寻求生态保护与地方风俗的平衡点。在某制造公司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建设单位因信息误差造成环保设施的验收瑕疵,经重新验收且合格的,不应予以行政处罚,传递了行政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处罚权的理念。

 

  部分典型案例: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碎枝 多人被追究刑责

  周某与经营广州某花鸟市场店铺的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达成合谋,由周某负责从雷州市某镇、徐闻县某乡联系当地村民黄某等2人收购石珊瑚碎枝,交由李某等4人驾车运至广州给谢某,谢某向周某支付货款、向李某支付运输费用。后谢某负责销售石珊瑚碎枝,并安排店铺雇员刘某等3人负责分拣、包装、送货事宜。经鉴定,涉案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珊瑚碎枝。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以及黄某等2人、李某等4人明知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所起作用和公众朴素认知,对大规模收购、出售珊瑚制品的周某、谢某判处实刑,对参与居间倒卖、运输的李某等4人判处缓刑,对采挖石珊瑚碎枝出售的黄某等2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参与取货、送货等一般性劳务的刘某等3人宣告无罪。

  法院指出,本案系行为人因在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碎枝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类型案件。石珊瑚被《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列为应保护的物种,我国对该物种的保护包括活体、死体、制品。本案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专业意见,以及案发地村民使用石珊瑚碎枝搭建房屋、装饰外墙的传统民俗和朴素认知,结合捡拾石珊瑚碎枝对野生动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依法认定被告人涉案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通过阶梯式量刑兼顾生态保护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实刑—缓刑—免罚—无罪”四级处理,寻求生态保护与地方习俗的平衡点,推动群众形成“采捕珊瑚必被究”的法治共识,有利于守护区域生态环境。

  非法引进上千只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 获刑9个月

  易某驾车经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又称巴西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万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易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易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予以没收。

  法院指出,本案为刑事司法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全国首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为打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工作积累了有益的法治经验,填补了相关裁判规则空白,切实增强了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具体体现。该案一方面形成法律震慑,警醒入境人员提高生物安全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向社会宣传外来入侵物种的概念、危害等知识,向公众普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民众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甄别能力和防控意识,自觉不随意携带外来入侵物种入境,不随意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促进完善社会治理。

 
 
(责任编辑 吴运竑 校对 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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