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会同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发布玉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4起生态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1,玉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2023年8月30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道路建设项目中施工导致周边草原遭到破坏,造成草原生态系统损害。经评估,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2.69万元。2023年10月19日,玉树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赔偿义务人主动提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采用自行修复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该案件赔偿义务人主动担责并采取自行修复方式履行赔偿义务,体现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的提升。玉树州生态环境局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全州交通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大排查,通过“个案查处+行业整治”的工作模式,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提升了行政监管效能,有力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同共进。
案例2,海东市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泥浆损害下游农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2023年4月14日,海东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海东市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晒泥场边坡坍塌,泥浆冲入下游农田。经损害鉴定机构专业评估,此次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达到104.34万元。该案件是青海首例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具有多重示范价值。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引入专业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科学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04.34万元,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技术参考。创新采用“土地整治+有机肥施用+三年经济补偿”的综合修复方案,既实现了农田生态功能恢复,又充分保障了受损农户权益。
案例3,果洛州某供热扩建工程项目超标排污生态损害赔偿案件。2021年3月,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信息中心委托三方监测机构对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某供热项目进行烟气污染物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两项污染物均超标排放。果洛州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处以罚金30万元,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量化赔偿金额6.6万元。该案件是针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替代性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针对大气污染难以原位修复的特点,创新采用“异地造林”的替代修复方式,通过种植云杉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是对大气污染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既落实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又为企业履行环保责任提供了可行路径。
案例4,海南州某村民非法开垦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2024年6月20日,海南州同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草原动态巡查时发现某村民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垦天然牧草地2.4亩用于种植燕麦,造成草原退化、生态破坏,经鉴定涉案草原植被恢复费用968元,由该义务人承担。该案件是一起由自然人实施的非法开垦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案村民因法律意识淡薄擅自开垦天然牧草地,执法部门在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的同时,注重教育引导,使其深刻认识到个人行为对草原生态的破坏性,既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法律原则,又彰显了对自然人违法行为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