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近年来,河源中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河源中院发布一批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通过“审理一案、示范一片”的示范引领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未经批准砍伐林木获刑并承担林木抚育建设费用
叶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叶某以265万元价格购得连平县某镇某村第一坑山场和第二坑山场的桉树,并于2023年6月30日取得第一坑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2023年7月至12月期间,叶某在未办理第二坑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第一坑山场和第二坑山场内的桉树进行砍伐。经鉴定,叶某滥伐林木折合蓄积为229.7立方米。案发后,叶某的亲属委托广东某园林工程公司出具了《第二坑山场抚育实施方案》,叶某砍伐面积为3.7902公顷,抚育费用为2844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雇请工人对其购买的第二坑山场的桉树木进行砍伐,数量巨大,依法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承担第二坑山场林木抚育建设费用28440元。
典型意义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除采伐自留地、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即便是对自己所有的树木进行砍伐,也须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本案中,叶某在未取得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法院在依法追究叶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叶某承担林木抚育建设费用,引导其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了环资审判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效统一,充分彰显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严厉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彭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于2023年11月份至2024年4月份,在山林安装捕鸟网共猎捕40只野生鸟类,其中4只活体,36只死体。捕获的红角鸮、草鸮、鹰鸮、领角鸮、凤头鹰、松雀鹰、红头咬鸮等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18只,价值306500元;除上述7种为二级保护动物外,剩下11种鸟类,共22只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102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照其非法猎捕并致死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6只以及“三有”保护动物20只的总价值人民币284700元进行赔偿,用于生态修复,并在本市电视台或报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司法的打击、震慑、预防、教育功能,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公开赔礼道歉,体现了以最严法治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零容忍”与“柔性执法”并举 守护绿水青山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相关部门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有关部门到连平县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均超标,已构成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26日,该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限制该公司涂布二车间预处理工序和涂布工序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三个月,限制生产整改期间,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2.罚款人民币115000元。该公司不服,相继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涂布车间的有机废气排放口和燃烧废气排放口排放非甲烷总烃分别超标0.35倍和15倍,已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又因原告某公司具有主动停产整改并公开道歉的情节,有关部门对其从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大气污染防治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本案原告某公司违规排放废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区域生态环境,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企业的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整改态度,在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予以从轻处罚,既体现了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又体现了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理念。
为牟利倾倒固体危险废物致土地受污染应承担修复费用
河源市某管委会诉肖某等污染环境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肖某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有任何资质,也没有任何许可的情况下,自2019年8月份起至9月份止在夜间向某空地上倾倒垃圾,该行为有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犯环境污染罪,并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原告河源市某管委会为处理倾倒在上述空地上的固体危险废物,对受污染的土地进行修复,多次支出探测检测费、环境损害评估费、处置方案咨询费、清理费、监理费、采样检测费、处理处置评估报告费、固体废物处理费合计6999710元。原告为此诉请被告肖某等承担修复环境污染支出的费用及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且各被告实施损害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分工明确,存在共同故意,构成了共同侵权,遂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修复环境污染而支出的费用6999710元并判令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故意倾倒固体危险废物的行为。行为人不仅要被处以刑事处罚,还需承担土地受污染而支出高额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该案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破坏须担责”的生态法治观念,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