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盲盒相关产品受到不少年轻消费者青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盲盒经营模式主要集中在潮流玩具领域,但随着“盲盒+”商业模式迅速发酵,通过盲盒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领域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盲盒经营过程中的过度营销、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三无”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也逐渐凸显,需要予以规范引导。
6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也做了政策解读,旨在规范盲盒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盲盒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记者梳理发现盲盒经营新规中不乏新的关注点,其中市场监管总局也为一些经营行为划了红线。
定义盲盒容易存在认知上的模糊地带
需要结合实践予以判断
盲盒作为一种消费新业态,《指引》明确概括了盲盒经营的内涵。盲盒经营,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而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出台《指引》,意在引导规范经营者减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盲盒经营中的射幸属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盲盒经营属于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具体形式复杂多样,虽然《指引》进行了概括定义,但是否属于盲盒,容易存在认知上的模糊地带,需要结合实践予以判断。比如,食品仅外包装不同随机发货、食品成分确定但形状不同随机发货等等,不足以让消费者对随机发货抱有额外期待的,不宜认定为盲盒。
食物是否能以“盲盒”形式销售?
未作出完全禁止性规定,但经营者要充分履行注意义务
近期频繁上热搜的“剩菜”盲盒,网络上不乏质疑者探讨食品包括临期食品适不适合以盲盒的形式出售,《指引》在一定程度上也作了回应。《指引》明确规定,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
市场监管总局解释,《指引》虽然未对食品、化妆品作出完全禁止性规定,但食品、化妆品与消费者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安全风险较大,为此,《指引》专门强调经营者要充分履行注意义务,避免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带来安全和浪费等方面的风险。
《指引》明确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产品标签、消费提示等方式充分告知消费者盲盒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执行标准、性能、规格、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存储条件、安全警示、“三包”条款等关系商品质量的基本必要信息,标注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此外,《指引》还强调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附赠其他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盲盒虽具有随机性,消费者知情权同样受保护
商家不能以“盲”回避应承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但盲盒经营因其销售形式的特殊性,往往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指引》明确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
同时,《指引》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也不得对抽盒规则、概率,商品数量、规格、质量、服务提供方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盲盒经营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特点,但盲盒经营者不能以“盲”为借口回避本应承担的义务,应当公示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必要信息,尽可能减少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对盲盒销售对象年龄进行严格限制
要求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
《指引》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也进行了严格限制。明确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而且,还应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需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这主要鉴于盲盒IP文化生态与商业消费逻辑,对消费观念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正确价值观的养成存在较大影响。
对此,《指引》明确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并在解决未成年人消费争议方面提供便利。还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
此外,《指引》还要求盲盒经营者在销售盲盒时,要做到必要信息要披露、披露信息要真实、价格设定要合理、经营记录要完整、质量安全要保障、商业宣传要合法、格式条款要公平、售后服务要到位。
(责任编辑 吴运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