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赔偿方式,有效解决困难企业小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执行难的问题,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创新推出“少年环保导师”制度,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法和途径,值得各地参考借鉴。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企业在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往往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形严重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企业往往在承担行政处罚后,便“万事大吉”了,社会公众成为受害者,最后由政府收拾烂摊子,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为破解一罚了之、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2015年国家推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由肇事企业投入资金,通过工程方式等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生态修复,使受损的生态环境达到原来的生态基线;二是赔偿经济损失,由政府组织代为修复,这也是最常见的赔偿方式;三是进行劳务代偿。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创新的“少年环保导师”制度,正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劳务代偿方式的一种。肇事企业存在资金困难且赔偿额度不大时,可以选派人员参加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培训,培训后的企业人员经严格筛选后,以“少年环保导师”的身份参与针对青少年的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教学活动,以减少或免于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综观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劳务代偿虽非全新概念,但将其与青少年生态环境教育相结合,赋予污染责任主体以教育者的身份,确实令人耳目一新。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这一创新,具有多重意义。其一,解决了小额赔偿执行难问题,让经济困难的企业得以通过这种替代方式履行赔偿责任;其二,通过让企业员工直接参与环境教育的方式,强化其生态环境意识,有利于实现从“要我环保”到“我要环保”的转变;其三,尤为可贵的是,这种赔偿方式不是将企业置于对立面,而是引导其成为生态环境事业的参与者,体现了现代环境治理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
生态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核心诉求不仅是要惩戒违法者,更是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预防未来可能的损害。与普通民事、刑事案件不同,生态环境案件中的“赔偿”往往难以完全用金钱来衡量,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使得简单的经济赔偿常常无法真正弥补损失。正因如此,更需要跳出传统思维,探索多元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少年环保导师”制度正是这种创新思维的产物,它使环境赔偿不再是单纯的金钱付出,而是成为有温度的社会教育过程。当污染企业的员工站在讲台上向孩子们讲述生态环保工作重要性时,他们首先说服的正是自己。这种心灵的触动,可能比罚款更能预防下一次污染的发生。
生态环境治理不能仅靠处罚和禁令,更需要激发责任主体的内在动力。放眼未来,我们应当鼓励更多类似的创新尝试。当然,这些创新必须建立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保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赔偿责任相匹配,避免其成为企业逃避实质性责任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