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我们‘首违不罚’,还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我们真诚接受教育和批评,今后一定加强对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近日,松木岛化工园区某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
原来,今年7月底,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企业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款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对企业进一步展开调查,发现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各项措施完备,此前未发生过违法事件。在执法人员指出违法行为后,企业立行立改,设置了危险废物标识牌,未造成明显影响。随后,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负责人员进行法规宣讲教育。
由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经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审议,认定该企业环境问题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符合“首违不罚”条件,按照“于法有据”“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金普新区分局执法人员表示,“首违不罚”并非适用于任意首次违法的行为,而是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条件。通过本次“首违不罚”制度的实践,目的是让企业在“有温度的执法”氛围中,获得容错纠错的发展空间,实现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共赢,更成为普法宣法的生动案例。
下一步,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将严格执法和普法宣传有机融合,继续依法推行“首违不罚”制度,持续增强执法效能,坚持执法与帮扶并行,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高质量绿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