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十部门联合印发案件办理指南和工作机制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聪    人气:    发布时间:2022-10-31    

  常态化规范化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重庆市迎来了新进展。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10部门共同制定并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办理指南》)。同时,10部门联合建立《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为深化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办理指南》统一规范了赔偿工作程序。《工作机制》则对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信息报告和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司法衔接机制和考核奖励机制等进一步作出了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副处长刘宾七表示,两个文件的出台,有助于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见效。

  细化10个案件筛查渠道

  《办理指南》包括七个章节共41条,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和管辖权限,对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的线索筛查核查、损害调查评估、索赔磋商、赔偿诉讼、损害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理指南》的出台,对全面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刘宾七介绍,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新要求,《办理指南》在重庆试行期间出台的损害事件报告、赔偿磋商、修复评估等配套制度文件基础上,规范了办案全流程,统一了工作程序。

  比如,《办理指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10个案件筛查渠道,包括:中央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和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及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以及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

  “《办理指南》还明确了鉴定评估费用可先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磋商诉讼后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并及时缴入同级财政,既解决了案件发现难问题,又解决了启动索赔难的问题。”刘宾七介绍,《办理指南》鼓励赔偿权利人及指定部门在磋商前要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充分沟通,保障磋商顺利进行。同时,《办理指南》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行政处罚刑事量刑时可作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调动赔偿义务人履行修复责任的积极性。

  首次明确属于重大案件的七种情形

  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从职责分工、线索筛查和移送、信息报告和重大案件督办、司法衔接等方面,对十部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机制制度进行了规定。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信息的报告机制,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提出的要求。”刘宾七介绍,《工作机制》结合重庆市实际,明确了属于重大案件的七种情形,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全国有重大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等七类情形的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同时,《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定期组织线索筛查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市和区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案件线索筛查,建立案件线索清单,每半年收集汇总报送案件线索筛查情况。

  《工作机制》明确,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设机构作为索赔部门,负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工作机制》规定,在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确定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设机构作为索赔部门开展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刘宾七表示,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建立部门内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内部衔接,旨在构建配合有力、衔接密切、运行顺畅的工作体系。

  致力于形成更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工作机制》还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的,根据规定组织开展筛查或调查,确定是否应当启动索赔,或者按照内部工作机制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索赔部门启动赔偿。

  “这也是《工作机制》的创新规定,旨在将执法部门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来,探索实现行政处罚案件‘一案双查’。”刘宾七介绍,《工作机制》还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考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区县政府或者市级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索赔。

  对标对表改革从试行向“常态化”“法治化”“规范化”转变的更高要求,重庆有何打算?刘宾七从开展案例实践、强化指导督导以及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了总结。

  “要压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以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致力于形成更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刘宾七表示,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办理指南》规定,建立有固定案源、有完善索赔程序、有充足索赔力量的工作机制,全面开展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和办理,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追究赔偿责任;落实《工作机制》,健全部门内部协同机制、横向联动机制、纵向督导机制以及通过工作调度、片区指导、现场调研、工作通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推进赔偿工作在各行业各系统深入开展;定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培训,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培训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工作成效进行深入宣传,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责任编辑 吴运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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