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支持行政执法机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海运秩序治理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022年6月8日是联合国确定的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也是我国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的同时,彰显海事司法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作用。
外籍人员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进行水产品捕捞
文某(VAN)系“Qng94600TS”“Qng94619TS”两船的所有权人,并担任“Qng94600TS”船船长。2020年7月,文某带领10名外籍船员从境外驾船进入我国海南岛东侧陵水海域并开始由南向北至琼海、文昌近海海域,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水产品作业,后被海警局查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海口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在我国南海伏季休渔期间,驾驶渔船在我国领海内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文某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海洋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文某有期徒刑,没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文某服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发生在我国南海海域的外籍人员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进行水产品捕捞的海事刑事案件,表明我国法院依法对我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实施有效司法管控,彰显了海事司法在海洋维权中的重要作用。本案对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惩处,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起到严厉警示作用,展示了海事司法为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发挥的重要作用。
让《长江保护法》这一剂对症猛药真正发挥疗效
2021年3月,宝山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华青6766”运砂船无合法运砂单据,涉嫌在长江河道上海段水域内实施违法采砂作业。宝山区水务局对陶某某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其在长江河道上海段吴淞口10号锚地北侧水域组织运砂船实施违法采砂行为,依据《长江保护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并没收江砂及运砂船舶。
陶某某提起行政复议,宝山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陶某某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某的装运行为客观上已符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指的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构成要件。宝山区水务局系基于涉案非法采砂的货值,参照长江委制定的细化裁量标准,在《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处罚金额,处罚裁量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陶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涉长江大保护非法采砂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据悉,为严厉惩治长江流域日益猖獗的非法采砂行为,《长江保护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活动船舶更是对运砂船舶经营人的精准打击。人民法院从严格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立法目的与最高准则出发,准确适用《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让《长江保护法》这一剂对症猛药真正发挥疗效;维护了行政机关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发挥了海事司法对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为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吴运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