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中院发布2022年度环资审判10个典型案例

来源:自然生态环境调查网    作者:张聪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4-24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雄安中院)近日发布了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2年8月,雄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同年9月1日起,集中管辖雄安新区周边涉白洋淀流域包括雄安新区、石家庄、保定、廊坊、沧州等地43县(市、区)依法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环境资源案件。为进一步展示2022年度集中管辖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传播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法治意识,雄安中院筛选编辑了“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介绍,这十个典型案例选自集中管辖区域内2022年度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和生态要素。期望通过此次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展现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对社会公众、生产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产生积极的引导、教育和警示作用。

  全链条全过程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入选此次典型案例的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与保定某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是雄安新区设立后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雄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揭牌成立后审理的“第一案”。

  保定某环境卫生服务公司于2014年同安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安新县环卫一体化委托运营项目合同》,承包安新县城范围内主要街道清扫作业及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期10年。2019年,某环境卫生服务公司与不具备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相关资质的某运输公司签订《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协议》,约定其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后,由某运输公司到指定的垃圾中转站装载生活垃圾并运往具备正规手续的垃圾处理厂。

  2019年10月,某运输公司垃圾外运负责人高某宝、工作人员谢某增联系车主、司机赵某成等10人,将安新县城南临时存放点中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雄县南庄子村、大步村外土坑中直接倾倒。赵某成等10人因构成污染环境罪,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

  经鉴定,上述行为造成倾倒地土壤环境损害经济损失共计295358.95元。生态环境部门另支付鉴定评估费22万元、律师费4万元。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各项费用共计555358.95元,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派员支持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雄安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环境卫生服务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45323.12元,该赔偿数额的承担不影响某环境卫生服务公司依法享有的追偿权;被告某运输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万元;赵某成、王某宾等六名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0元至7035.83元不等;因本案鉴定机构自愿减收鉴定评估费7万元,原告不再请求各被告承担该部分费用。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雄安中院依法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公告期满后依法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从生活垃圾非法处置的源头出发,不仅全链条、全过程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庭审后通过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约谈当事人、释法明理,在多轮调解工作后成功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保了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据介绍,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还丰富了同类诉讼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为打造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环境资源审判的“雄安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延伸审判职能,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入选本次典型案例的被告单位宁晋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勇、单某华、张某华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中,二审法院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亦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对涉案化工企业的相关人员酌情宽缓处理,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据悉,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勇在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从石家庄某科技有限公司收集反应釜残渣及废活性炭危险废物60吨,每吨收取处置费用3500元,后又以每吨450元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马某征(另案处理)非法处置,谋取高额差价。

  2019年3月至5月,经宁晋县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单某华决定、同意,该公司精馏车间负责人被告人张某华将车间产生的56吨反应釜残渣危险废物,以每吨1100元的处置费用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申某加非法处置,申某加伙同张某勇将该批危险废物以每吨450元的处置费用交由马某征处理。马某征收集包括上述危险废物在内的化工废料后,将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未作无害处理便排放到土坑中,致土壤污染。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宁晋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张某勇、单某华、张某华、申某加提起公诉。

  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刑法规制了严厉的刑事责任。然而,仍有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或法治意识淡薄,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而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处置资质的人员非法处置,或利欲熏心,通过简单的“转手”赚取“差价”而谋取不义之财,最终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起案例带来的警示、教育意义明显。

  大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宁晋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勇、申某加、单某华、张某华共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宁晋县某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单某华、张某华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申某加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追缴各自的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张某勇、单某华、张某华提出上诉。

  雄安中院二审认为,单某华、张某华有坦白和自首情节原判未予认定,另结合对民营企业的相关刑事政策,依法改判二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一审判决其余部分依法维持原判。

  另外,二审法院还延伸审判职能,向涉案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的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本案为反面典型,对入驻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和警示教育,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对增强化工企业的生态法治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 吴运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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