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橡皮艇、船尾机、渔网、水裤等工具捕捞青海湖裸鲤;将废渣混合填埋在大通河流经区域地下;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外来入侵物种侵害进一步蔓延……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守护雪域高原生态环境经验成效。
“这些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涉及青藏高原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大江大河源头和重点湖泊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守护国家生态安全边界的有益实践。”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
判令被告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组织增殖放流
唐某良等三人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本次入选案例之一。这起案件的审理,展示了司法守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有益实践。
青海湖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是我国最大的内陆高原湖泊,在维系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和阻止西部荒漠化向东蔓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环湖40余条河流及众多泉水形成大面积的高原湿地,成为候鸟迁徙停留和生息繁衍的天堂。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是青海湖特有野生动物物种,在青海湖“水—鱼—鸟—草地”生态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
2021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唐某良联系被告人赵某仓、杜某龙前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环湖东路羊场附近,使用橡皮艇、船尾机、渔网、水裤等工具捕捞青海湖裸鲤。8月21日凌晨,唐某良驾驶载鱼车辆返回时侧翻,被执法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疑似青海湖裸鲤总计重239.65公斤。
经鉴定,渔获物为青海湖裸鲤,为修复生态应在青海湖增殖放流裸鲤23965尾,所需费用46971.4元。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唐某良等三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唐某良、赵某仓、杜某龙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青海湖裸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没收犯罪工具;同时判决其共同支付生态修复费用46971.4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破坏青海湖水生动物资源犯罪,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组织增殖放流,切实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力维护了青海湖裸鲤种群数量稳定和生态系统食物链安全。
优化多元解纷机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入选本次典型案例的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则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遵循自愿合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下,不断优化多元解纷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被告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铝业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间,长期违反法律规定,超标排放工业气体及颗粒物,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污染,数次被处以行政处罚。某铝业公司对固体危险废物大修渣(废阴极炭块)处置不彻底,将其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计1500余吨混合填埋在大通河流经区域地下。
大通河系黄河支流湟水的最大支流,发源于青藏高原祁连山脉东段,流经甘肃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某环研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铝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环境损失等。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某铝业公司已经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某环研所的诉讼请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整改工作,案涉场地不再具有环境风险;某铝业公司已经按照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某环研所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由某铝业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经依法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超标排污,违规处置固体废物,造成区域大气和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大通河流域的地下水质和生态系统,对黄河上游地区的水循环系统及水资源补给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督促被告落实整改、及时减损、积极修复,监测数据显示整改后已不再具有环境风险,这起社会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最终以被告公司自愿接受环保社会组织诉讼请求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方式得以妥善解决。
最高法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遵循自愿合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一方面严守生态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另一方面优化多元解纷机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助力高质量发展,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有机统一。
持续加强生物安全保护,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入选本次典型案例的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诉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外来物种阻截防控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则是一起因地方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外来入侵物种侵害进一步蔓延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
云南保山地处高黎贡山南麓,是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多样的生物种群。青藏高原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区,生物系统独特而脆弱,外来入侵物种在当地往往没有天敌,其大量繁殖会直接影响当地其他生物数量和种类,甚至对食物链造成灾难性破坏,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重危害生态安全。
2021年以来,外来有害物种“红火蚁”入侵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部分地区,龙陵县某镇是被入侵的乡镇之一。2021年12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红火蚁的阻截防控职责,某镇政府书面回复辖区暂未发现红火蚁。
2022年3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现,某镇龙山湖公园人行道周围、邦腊掌景区、中心公墓等进行过绿化或草皮移栽的区域有红火蚁蚁巢分布,数量增多,防控形势严峻性加剧,遂对某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安全工作负责,负有阻截、防控其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红火蚁的法定职责,但其未采取有效消杀措施,致使红火蚁侵害进一步蔓延。
诉讼中,某镇政府虽对部分区域进行了消杀,但仍存在大量红火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
综上,法院遂判决责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对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红火蚁的阻截防控工作职责。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起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动作为。判决生效后,被告政府积极采取全面摸排、重点区域消杀诱杀、扩大宣传引导等措施,有效防治了辖区内红火蚁繁殖蔓延。
“本案审理为人民法院持续加强生物安全保护,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以法治手段保障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最高法表示。
(责任编辑 吴运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