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垦国有沼泽地122.304亩,造成林场植被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开垦森林湿地刑事责任;创新适用生态修复履行承诺书,督促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日前,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遴选了2022年至2023年4月间全省法院审理的十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记者了解到,这些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各个类型,探索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生态修复承诺书等多样化司法手段,充分展现了吉林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守护吉林蓝天绿水青山黑土地、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懈努力。
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开垦森林湿地刑事责任
森林是“地球之肺”,湿地是“地球之肾”,森林湿地中森林与湿地共存,兼具“肾”“肺”两种功能,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非法开垦森林湿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破坏森林植被,还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毁坏,严重威胁生态系统碳循环平衡。
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敦化市某国有林场内,非法开垦国有沼泽地122.304亩,种植人参、黄豆、玉米等农作物,造成林场植被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4000元。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敦化市林业局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25000元。
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向敦化市林业局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积极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24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这是一起非法开垦、破坏森林湿地刑事案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开垦森林湿地刑事责任,并将主动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创新适用生态修复履行承诺书,督促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破坏森林资源、危害生物多样性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何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责任?入选典型案例被告人谭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案,作出了积极示范。
案情显示,2022年2月22日,谭某为打烧柴携带自家蓄电池电锯进入红石林业局某林场内,盗伐国有林木胡桃楸、榆树等6株,合立木蓄积2.788 立方米。
因其盗伐的树木搭挂在1株水曲柳和1株紫椴上,谭某便将水曲柳和紫椴采伐,合计立木蓄积0.4303立方米。
经鉴定机构鉴定,谭某采伐的水曲柳、紫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吉林省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
综合考量被告人谭某坦白、认罪认罚、与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签订复绿补种协议等情况,一审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作案工具。
本案系破坏森林资源、危害生物多样性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在庭审前已与受损方签订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和明确种植数量的《复绿补种协议书》。
为有效督促被告人履行复绿补种协议,人民法院创新适用《被告人生态修复履行承诺书》,由被告人在庭审时签署生态修复承诺书,公开承诺将严格按照复绿补种协议内容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将被告人修复生态的行为作为量刑和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在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创新延伸审判职能,督促、监督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对未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如何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作出积极示范。
统筹适用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责任,依法严厉惩治盗挖泥炭土违法犯罪
黑土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黑土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泥炭土是黑土中有机质含量较高的种类,属于天然矿产资源。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采挖、贩卖泥炭土,严重影响生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丛某某、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桦甸市某村租赁土地,雇佣挖掘机擅自采挖泥炭土近2万立方米。
经鉴定,案涉泥炭土种类为中位泥炭土,有机质含量为56.76%。经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案涉泥炭土价值95万余元。
丛某某、刘某某在采挖泥炭土后以水库清淤物对土地进行回填。经鉴定,回填的水库清淤物造成原有土壤结构破坏,致使土壤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案涉区域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共计314287元,案涉区域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41480元,鉴定费45000元。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丛某某、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吉林省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泥炭土,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丛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
泥炭土属于珍贵的不可再生矿产资源,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丛某某、刘某某非法盗采泥炭土,回填的水库清淤物造成原有土壤结构破坏,损坏生态环境,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修复责任。
综上,案审法院遂判决丛某某、刘某某按照鉴定确定的修复标准共同完成对案涉土壤的修复,并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如未按期履行修复责任,需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314287元;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141480元,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41480元,司法鉴定费45000元。
本案系破坏黑土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责任人为掩盖盗采泥炭土行为,用水库清淤物进行回填,对原有土壤结构造成二次破坏。人民法院统筹适用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责任,依法严厉惩治盗挖泥炭土违法犯罪,判决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并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对打击非法采挖、贩卖泥炭土黑灰产业链,切实保护和修复黑土区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 吴运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