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春县生态环境分局推进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来源:中国环境    作者:詹钧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25-02-24    

  近日,湖北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分局组织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增值放流、并在受纳水体周边范围内开展长江岸线种植活动。这就是蕲春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趸船上初期雨水池收集不彻底排放进入长江,对长江水环境造成损害事件,进行替代修复。

  本案初期雨水排至外环境,鉴于初期雨水的污染特征、外排量较小、企业整改及周边恢复情况,综合分析认为主要污染物已在自然净化作用下扩散、消纳,外环境已自然恢复,该公司作为侵权行为人仍需承担对环境的侵权赔偿义务。建议该公司一是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确保初期雨水不外排。二是在受纳水体周边范围内开展河岸整理、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行为作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替代修复措施。

  活动前,蕲春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与涉事企业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就损害事实、赔偿意见、履行方式达成一致,同时就企业如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行深入交流探讨。随后,法制股负责人李可还向企业进行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宣传,鼓励企业紧跟环保政策变化步伐,积极引导企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的法治意识,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做好鱼苗的检查、称重和记录工作后,将鱼苗放入长江中。本次活动共投放花鲢、草鱼等优质鱼苗10000余尾,在长江岸线种植树苗500株,旨在进一步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提升区域长江水环境质量。本次增殖放流、长江岸线种植活动是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集体磋商机制创设的有益实践,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

  近年来,蕲春县生态环境分局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列入法规和执法常态化工作,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制度,在开展行政处罚调查的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对积极履行损害赔偿和修复义务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下一步,该县分局将执行好、落实好“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嵌入日常执法过程,加大执法力度,创新损害赔偿方式。同时,切实强化企业“谁污染谁担责、谁损害谁赔偿”的责任意识。

 
(责任编辑 吴运竑 校对 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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