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环境损害赔偿规定施行后 通州首次开展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活动

来源:中国环境    作者:崔祝进 施一秋    人气:    发布时间:2025-03-11    

  3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南通海事局、通州生态环境局、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五接镇人民政府,以及恒科新材料等12家志愿公司、捐赠鱼苗单位江苏海上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义务赔偿企业南通山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区绿泽环保志愿者服务中心等公益组织和单位代表共同参加的“法护长江水,绿润江海堤”《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贯彻实施暨生态修复活动在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美丽江畔的沿江法治文化公园内隆重举行。这是南通出台全国首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性法规后,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首次开展的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活动。

  “这不仅是一次规定的推行,更是我们守护生态家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郑重承诺。”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局长邵向锋在主持活动中表示,《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于2025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地方性法规,为生态环境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既标志着通州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进入崭新阶段,也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多样化修复、探索合理运用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又一次创新。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吴检察官现场作普法宣讲。2023年,南通市生态环境、检察院等部门成功办理了长三角地区首例船舶大气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案。那家向长江排放超标废气的企业,正是在这里签下赔偿协议,用真金白银为生态“疗伤”。这里的每一棵树,都是这场法治实践的绿色延续。

  当时,涉案船舶使用劣质燃油,黑烟污染大气却难以追责。船飘在江上,证据如何固定?大气无形,损失怎么计算?正是生态环境部门与海事部门、检察机关同频共振,依托公益诉讼职能,用“三把钥匙”破局。

  一是主体破冰,权责法定。依据《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首开船舶大气污染索赔先河,打破传统主体限制,为海事部门开展生态索赔提供司法范式,推动赔偿制度在船舶污染领域落地生根。

  二是协同破壁,执法增效。构建“生态+海事+检察”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破解船舶流动强、取证难等难题。通过联合听证、数据互通、修复跟踪等创新模式,打造长三角船舶污染治理的协作样板。

  三是修复破圈,教育入心。创新“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机制,将赔偿金转化为生态项目,同步开展沉浸式普法。以“生态行为罚”替代简单罚款,通过植树实践、增殖放流、媒体传播等多元形式,构建“赔偿—修复—教育”治理闭环。

  今年新施行的《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也从此案中提炼了经验。简言之,明确了3个必须:污染证据必须“2小时内响应固定”,防止企业销毁数据;赔偿磋商必须“环保+检察+专家”三方到场,确保方案科学;修复资金必须“项目化公示”,让老百姓看得见每一分钱去向。用执法人员的话说:“这个规定就像操作手册,让追偿生态债不再凭感觉,而是按章办事。”

  增殖放流环节,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一万尾鱼苗被一波波分批投放长江,这些可爱的“小精灵”以自由的方式回归到大自然,生态环境人用实际行动践行“长江大保护”,助力生物多样性恢复。

  在植树现场,近百名环保志愿者几人一组,分工合作,挖坑、运苗、培土、浇水,每个环节井然有序。经过了一阵忙碌,转眼望去,230余棵桂花树和石楠树在阳光的照耀下迎风而立,为江海岸堤增添了一抹新绿。

  “当一尾尾鱼苗游向江波,当一锹锹泥土落向树根,我们也收获了一条条新法规从启动到逐步深入人心。”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法宣科科长陆宁凤说。

  活动仪式上,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周云智、南通海事局副局长薛建军分别为南通山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上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颁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证书和荣誉证书。

  “今天的活动,既是一次法治宣传的生动实践,也是一次生态修复的全民总动员。”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局长邵向锋表示,每一位“益心为公”志愿者,请务必当好“巡查员”,江面油污、码头黑烟,发现的线索可能就是下一个破局的关键;务必当好“见证者”,参与赔偿磋商听证,用公众监督确保每一个修复承诺不打折扣;当好“传播者”,把案件背后的司法智慧带进社区企业,让“污染必追责”成为社会共识。

 
 
(责任编辑 吴运竑 校对 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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