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给予刑事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将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二、不构成犯罪的,进行行政处罚。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行政处罚。其中,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不构成犯罪的,则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养鸟要注意:
很多养在笼子里的雀形目观赏鸟升级成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黄胸鹀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鸟类。
鹩哥、画眉、红嘴相思鸟、歌百灵、蒙古百灵、云雀、震旦鸦雀、红胁绣眼鸟、黑喉噪鹛、棕噪鹛、银耳相思鸟、红喉歌鸲、蓝喉歌鸲、新疆歌鸲、北朱雀、红交嘴雀等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鸟类。
上述鸟类无论野外种群,还是人工繁育种群,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许可情况下,猎捕、笼养、买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