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以下简称平湖分局)成功查处了当地首起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使用单位均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案件,并通过公众号推送、宣传该案例,有力地教育、震慑了同类企业。
今年3月,平湖分局接到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的协助调查函,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对涉及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嘉兴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展开调查,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反馈。经过调查取证,案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办案人员仔细查阅商贸公司近年来财务凭证、销售明细等,发现其在2019年至2024年间从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购入了消耗臭氧层物质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并将其销售给了辖区内某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板公司)。”平湖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办案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无论是作为销售单位的商贸公司,还是作为使用及购买单位的钢板公司,均未按照相关法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这显然违反了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查清事实后,平湖分局依法责令上述两家涉案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商贸公司处以罚款5012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4740元;对钢板公司处以罚款191780元,同时没收剩余的消耗臭氧层物质21.5kg。
此次平湖通过深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开展跨区域线索联查,依法查处的这起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案件,不仅凸显了区域协作与信息共享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重要作用,更为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平湖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强化监管与执法联动机制,继续加强与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执法协作,精准打击涉ODS上下游全链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区域的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