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十堰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和行动指南,旨在切实推进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提升噪声管理水平。
该通知依据2021年12月24日新修订公布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生态环境、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经信、市场监管、城管、教育、十堰海关等多个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职责进行了详细划分。
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将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工作,落实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对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等。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对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对接、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时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以及铁路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确保工业企业选址符合规划要求,优化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等。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对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等。城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城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属地城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该通知通过对噪声职责分工的明确,进一步强化了十堰市各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协同联动。
(责任编辑 吴运竑 校对 杨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