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聪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6-14    

  由上饶中院一审、江西高院二审审结的“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唤醒了《刑法》中的“沉睡条款”;由九江中院审结的“九江市政府诉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李某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细化了政府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西环境资源审判(2018—2023)(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近年来,江西法院扎实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案例打造和规则探索为重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努力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

  发挥审判职能

  五年来,江西法院加大对重点区域污染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液、跨省处置医疗废物等突出犯罪行为,依法审理涉重污染天气、黑臭水整治等案件,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其中,上饶中院审结的“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吉安峡江法院审结的“跨省非法处置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宜春中院审结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典型案件,以更高标准助力打好江西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五年来,江西法院聚焦长江“十年禁渔”,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严厉打击危害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期间,发布了十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提高社会公众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上饶鄱阳法院审结的“非法捕捞螺蛳案”,鹰潭中院审结的“非法出售、收购鹦鹉案”,宜春中院审结的“非法采伐红豆杉案”等案件,为保护长江、鄱阳湖、赣江等各大水系和各自然保护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筑牢司法屏障,切实履行江西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职责。

  五年来,江西法院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妥善审理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司法助力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如,南昌中院审结的“江西某纸业公司等污染环境案”,萍乡中院审结的“某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破产清算案”,吉安、抚州法院探索的“碳汇+司法”生态修复方式等,以司法之力助推江西绿色高质量发展。

  白皮书显示,五年来,江西法院牢固树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严格落实绿色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9821件。

  其中,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7602件;充分保护环境民事权益,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832件;支持并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5786件;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93件;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件。

  探索裁判规则

  对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如何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如何衔接;《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如何适用……近年来,江西法院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推进裁判规则探索创新。

  “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和全国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案件中,江西高院审理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西高院审理指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即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采用打岩钉方式的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了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

  “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对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认定方法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保护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据悉,该两案被两次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均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该两案均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数据库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均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中国具有影响力环境资源案件,在国际国内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产生积极影响。

  白皮书还提及,“九江市政府诉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李某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细化了政府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明确对于磋商不成的赔偿义务人,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效落实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白皮书指出,五年来,江西法院审理了多起全国首例环境资源类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并有13起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典型案例,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如,江西省高院指导九江武宁法院审结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指导景德镇浮梁法院审结的“跨省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分别成为全国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案。该两案分别先行探索了《民法典》第1232条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为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素材。

  创新审判机制

  近年来,江西法院坚持司法改革创新,在全国首创了地域管辖与流域(区域)集中管辖并行的环资审判机构体系。

  白皮书显示,全省118家法院,89家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与相关业务庭合署办公),依法开展属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并在5A和4A景区,设立多个生态旅游法庭,强化生态保护+旅游纠纷化解双重职能。

  结合水系发达的省情,江西省在长江、鄱阳湖等重点江河流域设立了七个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法庭,形成“一江一湖五大河”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推进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在庐山、仙女湖、龙虎山、东江源等区域设立了环境资源法庭,形成流域(区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案件依法采取一案一指定的方式指定管辖。

  同时,完善环资案件归口审理,在全省实行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或“二合一”统一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审理模式。九江、景德镇、宜春等地法院还探索延伸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执行的“四合一”归口模式,进一步强化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

  惩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如何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是江西法院一直在努力的方向。近年来,针对环境公益侵权案件判决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谁来监督更有利于及时修复所侵害的生态环境、更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这一问题,江西法院在全国首创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

  目前,这一创新执行方式已在九江、景德镇宜春、抚州等地法院试运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完成的生态环境修复类型包含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矿山修复、大气污染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通过委托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1825万余元,监督了42个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的资金使用,并与相关部门共同监督了修复项目的实施。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浮梁县法院“跨省倾倒垃圾污染环境修复执行案”,以委托公益性社会组织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专业机构实施、修复了被污染的土壤和水源,得到了最高法的肯定和当地村民的好评。

  此外,江西高院还在全国率先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实施、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代表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执”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机制,探索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司法执行与行政实施一体化协作机制,为人民法院服务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实践经验。

(责任编辑 吴运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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