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已完成建设,现场未生产,却有生产痕迹。深入调查发现该项目并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设施也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行为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在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组织安排投入生产。

当事人越城区某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擅自开工建设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向该公司及其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31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人民币7万元整的罚款。
本案例为“双罚”案,要求违法主体认定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对象通常为企业本身,而在该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案件中,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依靠细致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组织安排投入生产,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双罚”规定,将个人纳入行政处罚对象,直接打击企业决策层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个人责任,从根源上减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很好的警醒作用。案件启示我们,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时,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也要加大对企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并帮扶指导企业健全完善环保治理,消除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 吴运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