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起诉破坏环资类案件3521件

来源:自然生态环境调查网    作者:牛笑尘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6-19    

  6月12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李卫东副检察长通报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

  李卫东介绍,近几年以来,安徽全省检察机关聚焦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化机制建设,依法及时惩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为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战略实施和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2020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索4034条,立案3300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5件;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6.87亿余元。

  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惩治力度

  联合开展“两打”行动,坚决遏制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多发态势。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行为,对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极大危害。省检察院连续三年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强化各单位、各部门协作,不断提升违法犯罪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

  2020以来,与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先后对25起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加大提前介入、联合会商和跟办督办力度,为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完善上下游犯罪证据体系提供明确指引。

  最高检挂牌督办的宿州3.26跨省倾倒危险废物特大环境污染案件,省院成立工作专班,分管领导多次实地调度,确保案件办理效果。宿州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引导公安机关加大对涉案上游公司犯罪事实的侦查力度,为后续全面指控犯罪,提起公益诉讼主张环境损害赔偿奠定基础,切实以高质量刑事检察履职提升打击犯罪效果。

  以重点案件办理为牵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是积极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针对涉全省的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环保督察案件线索,安徽省检察机关共摸排录入线索18件,作为公益诉讼立案14件。省检察院针对历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披露及安徽省自行摸排的“23+80+N”“18+76+N”等2200余个生态环境问题,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助力省委“三大一强”攻坚。

  二是积极推动重点领域环境污染问题解决。紧盯固废污染问题,办理固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123件,其中池州市贵池区检察院、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铜陵市郊区检察院提起的固废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3件案例均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紧盯尾矿库污染问题治理,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97件,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和企业治理尾矿库224座,清理矿渣等污染物1200余万吨。东至县检察院诉安徽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分发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将专项活动与疫情防控相结合,各地检察机关办理医疗废物、废水污染环境案件55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三是积极推动特定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解决。聚焦城市黑臭水体及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问题,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42件,督促治理被污染水体372处。聚焦农村地区人居环境整治,制发检察建议148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针对大运河安徽段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公益诉讼立案11件,濉溪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北段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获最高检典型案例。针对南水北调中线南四湖流域污染问题成立安徽专案分组,立案18件,办案成效受到最高检、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该专案被评为2021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深化机制建设,形成保护合力

  一是在“府检联动”框架下畅通“检行”衔接机制。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有序衔接,不断规范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污染环境案件移送、受理、监督等程序,省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会签了《关于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明确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八大制度机制,有力提升了办案质效。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河长办、省林长办均建立了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16个市级院实现“河(湖、林)长+检察长”机制全覆盖。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领域支持生态环境部门磋商和起诉78件,涉及金额2亿余元,助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二是紧盯重点领域,深化刑事办案与扫黑除恶斗争融合机制。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部署,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大对固废倾倒涉案“内线”人员、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领域潜在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例如,翟某某等21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涉恶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该案可能存在恶势力组织犯罪,遂牵头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下启动案件会商,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明确补充侦查的方向,最终查清了恶势力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及造成的社会危害,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三是着眼环境修复,优化一体化履职机制。复尽修复”,推动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全省检察机关在“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中,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近3.1亿元,在86件案件中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近3000万元,真正做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四是聚焦系统治理,在区域联动中同向同行。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保护生态、维护公益作为克难之策,把源头预防、综合治理作为分内之事,不断探索生态司法保护新经验、新模式,推深做实生态检察工作。为加强省际协作,沪苏浙皖三省一市检察机关举办检察长论坛,共同签署《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达成加强区域合作、完善共治共保等5项机制,构筑区域联防联控、共建共保新格局。主动参与构建长江、淮河、新安江、太湖流域跨省协作新模式,联合制定《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加强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三年行动方案》《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依法全面充分履行职能为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推动苏鲁豫皖四省20个地级市检察机关建立《淮河经济区检察公益诉讼合作框架协议》。落实最高检关于水功能区跨界断面公益诉讼协作的要求,省检察院与江苏、河南省检察院会签关于石臼湖、洪泽湖等跨省界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意见。滁州、马鞍山、蚌埠、宿州等地检察机关与相邻地区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18个,协同保护相邻生态环境。苏、皖两省共同举办“我的家乡在洪泽湖上”公益保护活动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 吴运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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